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建设高素质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统一管理,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用人单位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吉林省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文件精神,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 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研究、实验、图书、档案、出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政策及自身编制情况,科学设置各岗位比例,拟订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招聘对象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
2.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执业资格等要求;
3.年龄要求,原则上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心健康,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经三甲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及审批
学校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招聘岗位计划。人事处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和人员结构,核定招聘计划,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招聘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通过,报省教育厅、人社厅批准,由省人社厅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提交应聘申请和相关材料,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及成绩公布
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笔试或面试、公布成绩。
(四)体检
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参加体检。
(五)公示与聘用
获准聘用人员在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聘用合同订立和解除
第十条 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学校与在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首聘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在编人员必须执行学校关于请假的各项规定;在编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离职,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在编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学校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在编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在编人员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编人员在上岗之前要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各类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调整在编人员岗位聘任、晋升晋级、工资调整及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编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2.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学校重要工作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4.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5.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
2.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学校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编人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因受处分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工资,具体按照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编人员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编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学校绩效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在编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条 在编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进行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编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