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相适应的、体现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校内分配原则,健全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工资分配的目标
建立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学校的总体发展。
第三条 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绩效工资分配的动态管理,将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
(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鼓励拔尖。
(三)绩效优先,注重公平;统筹考虑教学、科研、教辅、管理以及工勤人员的工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分配办法实施范围及对象为事业编制及非事业编制A类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五条 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岗位基本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学校将基础性绩效工资确定为岗位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业绩绩效、专任教师超课时绩效、辅导员绩效、特殊岗位超工作量绩效、高层次人才奖励、教学科研奖励、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一)岗位绩效
指教职工履行受聘岗位基本职责所体现的绩效工资,按省直一般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70%确定。
(二)基础业绩绩效
教职工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所体现的绩效工资,由省直一般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30%和上级核准学校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事业经费收入组成。
(三)专任教师超课时绩效
以学校规定的教师基础工作量为基准,超出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超课时奖励。实验人员、机关行政人员及教辅人员兼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课时奖励。
(四)辅导员绩效
对辅导员超出规定工作量的奖励,按照《中共雷竞技RAYBET委员会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特殊岗位超工作量绩效
学校后勤、保卫、图书管理等部门的某些特殊岗位在编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按《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吉教人字〔2015〕19号),可发放特殊岗位人员超工作量绩效。上述单位符合加班要求的岗位需经学校审核确定。特殊岗位人员每超时工作8小时上浮1个工作日超时酬金执行,日超时酬金标准为岗位工资/21.75。
(六)高层次人才奖励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七)教学科研奖励
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或业绩,按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教学、科研奖励。
(八)年终一次性奖金
由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组成。
第三章 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政策
各单位负责每月对本部门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每月正常发放各项绩效工资。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扣发相应比例的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一)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基础业绩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假3天之内不扣发绩效工资;4天及以上按天扣发当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病假一个月内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按天扣发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当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五)法定婚、丧、产假享受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六)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寒、暑假期间正常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各部门需保证工作正常运行,本部门无工作任务安排休息可视为出勤;但长期不在岗人员寒、暑假不能视为出勤。
(八)长期待岗、长期病假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七条 因受行政处分者,扣发相应比例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工资。由同一事由导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扣款,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再重复扣款。
(一)受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10%;
(二)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三)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一年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5%;
(四)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人员暂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八条 教师超课时费年终一次性核算。未完成基础工作量的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发。
扣发标准为:
第九条 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扣发考核年度校内绩效工资的10%,连续扣发十个月。
第十条 退休人员从退休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出、辞职等人员从离开工作岗位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入人员根据工资关系介绍信时间、新招聘人员根据报到时间、晋升职务(职称)人员根据聘任时间,当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从下月起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第四章 绩效工资核算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每月由各部门报送本部门考勤表,人事处根据报送情况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教师超课时费奖励由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奖励由科研处审核,人事处批准,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其他绩效由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核算。
第十五条 绩效工资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原《雷竞技RAYBET规范津贴补贴和调整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雷竞技RAYBET津贴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