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量的规范管理,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管理及兼职人员的工作量管理。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核定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用标准学时进行计量,1标准学时等于单班纯理论课教学的1学时,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基础工作量和超工作量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任教师年度基础工作量为204标准学时,完成年度基础教学工作量是教师从事教学的最低要求,是教师年度校内绩效工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依据《雷竞技RAYBET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学院(部)和教务处共同核定,教学工作量按年度进行核算。
第六条 在机关、教辅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岗位的专任教师年度基础工作量不做要求,但最多不能超过开课单位的教师平均工作量,是否承担教学任务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及相关文件进行安排。
第三章 超工作量管理
第七条 专任教师年承担教学工作量超过基础工作量时,超出部分即为超工作量,教师年超工作量一般不应超过520标准学时。
第八条 专任教师年度承担教学工作任务超过204学时,学校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超课时费,具体如下:
1.超出基础工作量在520标准学时以内的,该部分超课时费按正高级职称每标准学时34元、副高级职称每标准学时30元、中级及以下职称每标准学时28元发放;
2.超出基础工作量在521-680标准学时的部分,按上述标准折半计算;
3.超出基础工作量达681及以上标准学时的部分,不再发放超课时费。
第四章 兼职人员工作量管理
第九条工作量减免条件
1.专任教师担任学院院长(主任、书记)每年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100学时,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最多不超过本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含减免学时)。
2.专任教师担任学院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每年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80学时。
3.专任教师担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副)主任、实验室(副)主任、省级学科负责人、省级科研平台负责人、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40学时。
4.专任教师担任学院教学督导、校级学科负责人、校级科研机构副主任、党支部书记每年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20学时。
5.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学习时间为6-12个月的减免工作量100学时,3-6个月的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60学时,3个月内不减免。
6.攻读博士人员3年内每年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100学时,3年以上不再减免。
7.女教工产假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100学时。
第十条 工作量核算的相关事宜
1.所有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可累积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学时。
2.减免基础教学工作量按春秋两学期分别计算;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人员以该学期授课任务结束时间为准,在该学期课程结束前调整的享受减免待遇,在课程结束后调整的不享受减免待遇。
3.6月1日之后入职的新教师,对本年度工作量不做硬性要求。
第五章 科研工作量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教师在完成100学时教学基础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科研超出部分每篇CSSCI论文(不含扩展版)、影响因子在1.0以上的SCI论文可折算40学时教学基础工作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