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B类)(以下简称B类非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人员,一般在工勤岗位工作,不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第三条 学校对 B类非编人员岗位的设置、数量、条件、招聘、考核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按需设岗,B类非编人员分为技工岗、普工岗、特殊岗三类:
技工岗是指技术含量较高的工勤岗位,主要包括医生、护士、司机、电工、锅炉工、水暖工、网络管理维护员、多媒体教室管理员、行政助理员、档案管理员、图书管理员等;
普工岗是指一般工勤岗位,主要包括机房管理员、公寓管理员、食堂管理员、清扫工、库管员、保洁工、收发员等。
特殊岗是指门卫,招聘对象为已退休人员。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条件
(一)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对身体情况有具体要求的岗位,以及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必须提供二甲级以上医院的近期(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二)从事水电暖、锅炉司炉、机动车辆驾驶、医护等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女工招聘年龄为18-55周岁,男工招聘年龄为18-60周岁;专业技术含量较高和劳动强度小的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条 招聘程序
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二)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三)体检、签订劳动合同。
(四)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事宜。
(五)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订立和解除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首次聘期为6个月,试用期1个月,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第九条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按原签订合同的程序变更合同或解除;聘用合同期满后,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
(三)身体状况达不到岗位需求的。
(四)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半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学校未履行聘用合同的约定。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或受聘人应在聘用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聘用或受聘、拒聘。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违反聘用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以聘用合同书为准。
第五章 待遇和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通化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构成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同时建立聘用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岗位需求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岗位需要可以按照级别执行相应的职称工资。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与在编职工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有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享受学校的寒暑假休息时间,寒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B类非编人员的管理实行人事处和用工部门两级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核定岗位、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劳动保护等。
(二)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经常要对其进行雷竞技官网、学校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对于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达不到岗位健康要求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辞退,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扣发或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立即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执行月工资标准,按月计发。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病假、事假每天按日工资标准扣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需在每年12月前要向学校用工部门提交体检报告,由用工部门审核后上报人事处备案,作为续聘的依据,达不到岗位健康要求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勤,考勤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人事处,各部门要严格审核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情况,不得虚报、冒领、克扣,如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学校要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未经人事处批准不得擅自设岗招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禁止招聘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使用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